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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检察院追诉漏犯履行监督职责
浏览次数:710发布时间:2016-08-19

近日,经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追诉的漏犯李某以犯寻衅滋事罪被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近年来,该院在依法履行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能的同时,重点把刑事追诉工作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力支撑,自2014年来,该院共成功追诉漏罪20起,漏犯11人,均获有罪判决,切实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2015年2月16日15时许,董某与他人驾车途经裕安区石婆店镇骆家庵街道时,与被害人宋某、翁某等人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后董某电话邀约李某等人共同将宋某、翁某等人殴打致伤。

该案原由公安机关以董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但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案件承办人反复查看视听资料,认真审查后发现,该案还存在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为坚持客观公正办案,检察机关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就涉案人员李某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及邀约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情况完善证据,并向公安机关书面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将李某补充移送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董某、李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是否构成自首、前科情况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定性,认定董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文/裕安区检察院 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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