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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生产销售伪劣冲锋衣涉案35万元,两被告获刑
浏览次数:847发布时间:2019-01-26

棉质冲锋衣因其防风保暖功能备受大家喜爱,市场上充斥着各种品牌和款式,为获取更大的利益,有些不法分子竟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近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涉案金额高达35万余元、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赵德伟在担任六安市梦达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刘春友大量购进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无任何标识的白棉,在公司生产车间内安排工人加工制作成棉质冲锋衣准备对外销售。

2018年9月3日,该公司被六安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棉质冲锋衣16465件,涉案金额达36.223万元。经鉴定,涉案棉质冲锋衣系不合格产品。

经过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被告人赵德伟涉案时系六安梦达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经营,包括原材料采购、订单和销售。且涉案冲锋衣的生产、加工均由该公司车间完成,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故本案系单位犯罪,应予以追诉。同时,被告人刘春友明知赵德伟要购进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白棉进行生产棉质冲锋衣,仍帮助其联系白棉生产厂家并为赵德伟的制衣厂代为加工成半成品,依据相关规定,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也应予以追诉,故要求侦查机关将本案同案人刘春友补充移送至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判决

经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诉,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德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单位六安市梦达制衣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刘春友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该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经过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及时追诉,有效阻止了涉案伪劣产品流向市场,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普法课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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