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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首例!这起案件入选《安徽认罪认罚案例》
浏览次数:492发布时间:2019-12-25

近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理的《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又反悔,抗诉后二审改判加刑》一案,入选《安徽认罪认罚案例》。该案是六安市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获二审改判的案件。

本案的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对认罪认罚后随意反悔、企图利用上诉再获减刑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有力捍卫司法权威,也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积累有益经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从而减少社会对抗并节约司法资源。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固然享有反悔的权利,上诉权不受限制,且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刑罚。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在考虑各种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从宽后综合调节的结果,被告人自愿签署后却反悔上诉,则视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便不复存在,被告人因认罪认罚额外享有的“优待”被清零,按照原量刑建议作出的一审判决属于量刑畸轻,检察机关依法享有抗诉的权利。而抗诉、上诉并存的案件则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上诉人可能会被判处比一审更重的刑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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