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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群体性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处置方法
浏览次数:4003发布时间:2016-12-21

    近几年,新安镇进入发展快车道,东关村工业园、河西二中、寿春路桥、白鹭园旅游路线畅通工程等带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然而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纠纷,给维稳形成较大压力。现笔者结合派出所处置多起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实践,浅谈农村群体性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处置方法。
  一、农村群体性矛盾纠纷的特点
  一是利益性。典型的是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劳资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于此类事情的本身涉及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提出的要求和反映的问题一旦得不到解决,事情容易扩大化,甚至愈演愈烈,发展为群体性治安问题。
  二是效仿性。在一些农村群体性矛盾纠纷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都相应解决了部分问题,对缓和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助长了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在遇到问题时,往往以聚众的方式来寻求问题的解决,使农村群体性治安问题呈现增多的态势。
  三是非政治性。农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虽然表现激烈,人数较多,但当事人的请求大多与经济利益有关,目的多为实现自己的诉求,而并非针对社会政治制度。
  四是盲目性。农村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发生通常是有人进行鼓动和带领,而大多数的参与者都是被煽动和操纵甚至是被胁迫的老人和妇女,存在盲目服从情形。
  五是危害性。由于农村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参与人数较多,极易引发冲突,尤其是在一些施工场所,更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从而使得事件的发展不受控制,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农村群体性矛盾纠纷的成因
  ㈠事件的初期未能得到有效的处置。例如部分施工单位在被阻工后,事权单位未在第一时间向政府反映,反而与阻工人员站在了对立面上,相互争吵甚至发生撕打,从而导致事件的扩大和矛盾的升级。在一些劳资纠纷中,承建商故意拖欠、欺骗和推诿,使得农民工的情绪激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㈡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在农村地区,不少群众法制观念淡漠,存在"法不责众"想法,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不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通过组织人员阻工或者上访等过激行为向政府或其他单位施加压力,表达诉求。
  ㈢攀比心理。由于各村的地理位置不同,距离市区较近的村庄与偏远地区的村庄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等补偿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偏远地区村庄村民产生不满和抵触心理,要求更多的补偿。
  三、农村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处置方法
  ㈠群体性矛盾纠纷发生前,应及时发现和预防,将矛盾消灭在萌芽。农村群众性矛盾纠纷的发生,大多是由于矛盾的激化所导致,农村派出所应早关注、早掌握,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制止过激言行,宣传法律法规,组织矛盾双方进行调解。同时,及时将警情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有关部门及时介入和处置,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最大限度地防止农村群体性治安问题的发生。
  ㈡群体性矛盾纠纷发生后,应多部门合作,利用各种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发生群体性矛盾纠纷后,农村派出所要迅速控制现场,防止矛盾激化,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运用警民联调机制,调解矛盾。在事件扩大,发生违法犯罪后,公安部门应迅速行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㈢群体性矛盾纠纷发生后,要总结经验,研究预防办法。农村群体性矛盾纠纷多发,一方面在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滞后,导致群众更加注重自己经济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此,派出所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悬挂横幅、发放传单进行宣传,或者以身边发生的同类问题为例,让群众更加容易理解,从而起到宣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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