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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检察建议书》追回2550万土地出让金
浏览次数:658发布时间:2016-11-07
    六安一家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出让竞得该市城南镇境内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成交价为4700万元,当年缴纳出让金2150万元,剩余2550万元却逾期未全部交清,而且一拖将近四年。
    今年九月下旬,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问题并依法进行调查。查明事实后,该院立即向裕安区国土局下发《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采取措施追缴被拖欠的土地出让金,11月3日,裕安区检察院收到裕安区国土局的《回复函》,该笔拖欠款已于10月26日完成缴纳。
    履职发现企业拖欠巨额土地出让金
    今年九月,裕安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裕安区城南镇一家置业公司长期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且数额很大,遂依法介入调查,很快查清事实。
    原来,六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黄某于2012年8月30日通过公开出让,竞得该市城南镇高速铁路以南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成交总价款为4700万元。按约定,黄某于2012年8月29日缴纳出让金2150万元后,应于当年10月10日前全部交清剩余的2550万元出让金,否则竞得人将支付违约金。
    期间,裕安区国土局于2013年8月15日,向拖欠剩余出让金的该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期交纳土地出让金通知”,但该公司直到被区检察院发现问题前,仍未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
    检方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追缴
    调查清楚上述问题后,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裕安区国土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者,负有追缴国有土地使用者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的职责。六安某置业有限公司拖欠2550万元出让金及滞纳金,而区国土局仅在2013年8月15日向该公司发出“限期交纳土地出让金通知”,在此之后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导致该笔出让金被拖欠长达四年之久。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性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鉴于六安市属于公益诉讼的试点地区,裕安区人民检察院遂向裕安区国土局提出检察建议:依法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追缴六安某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
    国土局回复:所欠出让金已经缴清
    面对该院的《检察建议书》,裕安区国土局高度重视,采取积极行动和相应的措施,追缴该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
    该局开会研究了多种应对恶意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解决办法,先后采取约谈、督促、委托律所下达《律师函》等办法,告知拖欠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裕安区国土局于11月3日向该院递交了《回复函》,在该院、区国土局的共同努力,该置业有限公司迫于压力,于10月26日缴纳了所欠土地出让金25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相应的滞纳金正在积极追缴过程中。

◎ 文|  方彤  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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