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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其他股东擅挪资金 六安一明星企业家涉罪被诉
浏览次数:611发布时间:2016-04-21

未召开股东会、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便擅自将企业的5900余万元用于个人入股的其他公司。 4月19日,经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曾两度获得“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的滕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提起公诉。

1970年出生的滕某,是舒城县人。早年滕某以贩卖蔬菜起家,后涉猎装修、装潢等工程领域,生意越做越大。2009年,滕某与其他3人合伙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其中滕某占股40%并出任公司执行董事。后该公司在六安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并逐步发展成为销售额过亿的大型房地产企业,滕某本人也成为当地的创业明星。 2013年、2015年,滕某两次被授予“市突出贡献企业家”荣誉称号。2011年1月,滕某开始以个人名义入股舒城县一家置业有限公司。为了出资收购股权以及为置业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滕某利用担任投资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之便,在未召开股东会、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先后5次将该公司及分公司的资金5900余万元,用于个人入股置业公司。

据办案人员介绍,滕某作为企业老板,主观上一直认为企业由其创建并控股,便有权随意支配企业资金。滕某甚至认为,企业的钱就是他的钱,不存在“挪用”一说。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滕某挪用上述资金直至案发尚未归还。2015年8月31日,滕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裕安区检察院 万启伟 许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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